代垫购房款后,要求买方赔偿预期可得利益败诉?
(2022)粤01民终5106号
(资料图)
(2020)粤0191民初14516号
1993年10月3日,南x房产公司(作为甲方)与劳x芳、钱x业(作为乙方)签订一份《房地产买卖契约》,约定甲方将坐落在原番禺市大石镇x的房地产(以下简称案涉房屋)出售给乙方。同日,南x房产公司(出售方)与劳x芳、钱x业(购买方)签订《房地产预售契约补充合约》。
后劳x芳、钱x业没有能力一次性拿出所有房款,只支付了初期房款,剩余房款通过向东亚银行按揭支付,按揭额度为港币212780.40元,其从1996年4月起就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,南x房产公司于1996年5月6日代为支付按揭款;劳x芳、钱x业变更支付房款的方式及时间经过南x房产公司同意。
南x房产公司曾就主张劳x芳、钱x业偿还代垫款人民币203296.60元(港币189996.82元)及利息向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。该院于2016年3月29日作出(2015)穗番法民四初字第134号民事判决,该判决查明南x房产公司诉称劳x芳、钱x业向东亚银行广州分行借款港币212780.4元用于购买案涉房屋,东亚银行广州分行已经按照约定发放贷款;东亚银行广州分行已于1996年5月6日从南x房产公司的账户中划扣港币189996.82元用于偿还借款人劳x芳、钱x业的所欠借款本金及利息,判决:劳x芳、钱x业向南x房产公司偿还代偿款港币189996.82元及其利息。2019年12月18日,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作出(2018)粤0113执2334号之三执行裁定书,载明该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(2015)穗番法民四初字第134号判决,依法委托京东网拍卖劳x芳、钱x业所有的番禺区××镇××花园××房产,竞买人以1800000元的最高价竞得。诉讼中,南x房产公司确认于2020年3月16日收到该院执行款450674.7元人民币。
为证明案涉房屋评估价格为人民币2541217元,南x房产公司提交该房屋在京东拍卖的截图。为证明为维权支付了律师费8000元、诉讼保全保险费4200元,南x房产公司提交广东创杰律师事务所于2020年7月31日开具的发票以及广东汇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7日开具的发票。
南x房产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:
1.劳x芳、钱x业向南x房产公司赔偿预期可得利益损失人民币1404233.65元;
2.劳x芳、钱x业承担律师费8000元、保全费5000元、保险费4200元、受理费17438元、公告费950元。
一审法院认为:
南x房产公司与劳x芳、钱x业建立的案涉房屋买卖合同关系,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,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,合法有效,双方当事人均应履行各自的义务。(2015)穗番法民四初字第134号民事判决已生效,对该判决查明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。
关于劳x芳、钱x业是否应向南x房产公司赔偿预期可得利益,对此一审法院评析如下:首先,劳x芳、钱x业变更房款支付方式及时间经过南x房产公司同意,劳x芳、钱x业通过向东亚银行广州分行贷款港币212780.4元向南x房产公司支付剩余购房款,东亚银行广州分行亦已放款,应视为劳x芳、钱x业已履行《房地产买卖契约》《房地产预售契约补充合约》约定的付款义务;其次,《房地产买卖契约》《房地产预售契约补充合约》未将劳x芳、钱x业未按约定支付按揭款的行为约定为对上述合同的违约行为,劳x芳、钱x业的该行为不能视为违反《房地产买卖契约》《房地产预售契约补充合约》的约定;最后,南x房产公司向东亚银行广州分行代为垫付按揭款项后即可向劳x芳、钱x业进行追偿,现南x房产公司已在(2015)穗番法民四初字第134号案中通过诉讼追回其垫付款项及利息,南x房产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其产生了所主张的损失。故南x房产公司要求劳x芳、钱x业赔偿其预期可得利益的主张没有依据,一审法院不予支持。如上所述,对于南x房产公司主张劳x芳、钱x业承担律师费、保全保险费,一审法院亦不予支持。
一审法院判决:驳回南x房产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。
南x房产公司不服一审判决,上诉。。
二审法院认为:
围绕南x房产公司的上诉请求,本院评析如下:
首先,南x房产公司明确本案是其代劳x芳、钱x业归还按揭款项后行使追偿权,南x房产公司以东亚银行广州分行提供格式按揭合同,以及劳x芳、钱x业以按揭方式支付房款不能视为已履行完毕付款义务等,与本案追偿权行使是否能获支持并无关联性,且与本案争议并非同一法律关系,南x房产公司相关上诉理由不能成立,本院不予采纳。
其次,南x房产公司代劳x芳、钱x业归还按揭款项,依法享有追偿权,南x房产公司亦已通过(2015)穗番法民四初字第134号案行使过该追偿权。现南x房产公司上诉称(2015)穗番法民四初字第134号案中主张的利息不足以弥补实际损失,遂提起本案一审诉讼,主张预期可得利益。对此,本院认为:第一,追偿权是对保证人因履行保证义务的一种补偿,补偿范围包括南x房产公司代为清偿款项及因此产生的损失。南x房产公司在(2015)穗番法民四初字第134号案已就代偿款项及利息进行主张并获支持,该利息作为南x房产公司代偿款项资金占用损失,具有补偿性质。现南x房产公司主张该利息补偿不足以弥补实际损失,应就此举证证明。一审结合查明事实,认定南x房产公司提交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上述主张,并无不当。第二,南x房产公司主张劳x芳、钱x业应对其代偿款项的预期可得利益损失进行赔偿。南x房产公司上诉称其所主张的预期可得利益既无“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”的事实基础,也不符合“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”的法律规定,南x房产公司该上诉主张缺乏基本理据,本院不予支持。
二审法院判决: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